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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g 20, 2018 3:25:04 PM 浏览:75799 收藏:3
7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发布实施《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28号),里面详细列明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范围。
下面,大家一起解读新的税前扣除规定吧~
一、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1.凭证的分类
2.以是否为增值税应税项目作为情形判断
备注:
小额零星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增值税起征点幅度为:1.按期纳税的,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二、取得不得税前扣除的凭证怎么办
1.不得税前扣除的凭证:a.不合规发票(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发票)b.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
2.取得不得税前扣除的凭证的补救措施
备 注:
相关资料包括: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温馨提示:注意对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或者取得不合规外部凭证可采取特殊性补救措施的前提仅限于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
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后面非必备,不是简单的形式要件具备就可以,要能够证明真实性。合同协议、付款凭证等资料并不属于税前扣除凭证,但属于与企业经营活动直接相关且能够证明税前扣除凭证真实性的资料,一方面可用于在补开、换开凭证的过程中,因对方的特殊原因无法取得凭证时,通过上述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支出可予以税前扣除;另一方面,企业也应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履行保管责任,以备相关部门核实哦。
来源:厦门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