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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系列解读之住房租金

Jan 8, 2019 1:56:49 PM 浏览:73174 收藏:1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对六项专项附加扣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其中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是指,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根据城市规模不同每月定额扣除。

 

一、政策主要内容

 

(一)明确准予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及标准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1、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2、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二)明确“主要工作城市”的范围

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三)明确了其他限制性规定及需要留存备查的资料

1、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2、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3、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二、案例解析

 

案例1纳税人甲在A城市拥有自有住房且无住房贷款,因调往B城市工作,现主要工作城市在B城市,甲及其配偶在B城市均无自有住房,租赁住房居住,每月支付住房租金2000元。B城市属于省会城市。纳税人甲是否可以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解析:根据政策规定,纳税人甲在主要工作城市B城市没有自有住房,在主要工作城市发生的住房租金允许按B城市适用标准定额税前扣除,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拓展:

1)纳税人甲每月支付住房租金2000元,超扣除标准定额部分是否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根据政策规定,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因此,纳税人甲每年支付的住房租金超过扣除标准定额部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2)如果纳税人甲每月支付住房租金500元,税前允许扣除的住房租金是多少?

政策规定的具体扣除标准区分城市定额扣除,与实际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金额无关(但是,必须实际发生住房租金支出),因此,纳税人甲税前扣除的住房租金一样适用每月1500元标准。

 

案例2纳税人乙在A地级市工作,其配偶丙在B县级市(B县级市隶属于A地级市)工作,因乙及其配偶丙在A城市和B城市都没有自有住房,均租赁住房居住,乙和丙每月分别支付租金1500元和1200元。纳税人乙及其配偶丙是否可以分别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解析:政策规定,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因B县级市在行政区域划分中隶属于A地级市,A地级市属于政策中列明的城市范围,B城市不属于政策中列明的城市范围,因此,纳税人乙及其配偶丙属于政策中规定的主要工作城市相同,则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纳税人可以选择由乙根据A城市标准定额税前扣除,或者选择由其配偶丙根据A城市标准定额税前扣除。

拓展:如果B城市属于与A城市相同行政级别的地级市,或者属于政策中列明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纳税人乙及其配偶丙则不属于政策中规定的主要工作城市相同,则纳税人乙及其配偶丙可以分别按照A城市和B城市标准定额税前扣除。

 

案例3纳税人丁为Y公司(Y公司是X集团公司子公司)员工,丁在Y公司所在地A城市有自有住房,因工作调动,被借调到集团公司工作2年(X集团公司所在地为B城市,与Y公司不在同一城市),丁在B城市租赁住房居住(丁及其配偶在B城市无自有住房),每月支付住房租金1500元。纳税人丁是否允许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如果允许享受,纳税人丁应当按照A城市标准定额扣除还是按照B城市标准定额扣除?

解析:政策中明确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所在城市,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因纳税人丁被借调到X集团公司工作,任职受雇于X集团公司,主要工作所在城市为B城市,纳税人丁及其配偶在B城市无自有住房,所以丁可以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按照B城市标准定额税前扣除。

 

案例4纳税人戊及其配偶己在A城市通过抵押贷款方式购买自有住房一套(首套房),每月支付购房贷款本金及利息3600元,因工作调动,戊被调往B城市工作,在B城市租赁住房居住(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为戊,戊和已在B城市均无自有住房),每月支付住房租金1500元。对于纳税人戊及其配偶己,每月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是否允许同时按标准定额税前扣除?

解析:不允许。

政策中明确,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如果纳税人选择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只能由戊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约定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如果选择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可以由戊与其配偶己约定,选择由其中一方税前扣除,或者双方各扣除一部分,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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