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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 13, 2020 4:03:36 PM 浏览:73535 收藏:1
自2018年起,我国连续3年出台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好多企业不想当“一般纳税人”,只想安安静静的做“小规模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以后,很多财务人员有了疑问: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未抵扣进项税及留抵税额,下月申报增值税时能抵扣吗?
政策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转入之后,可以通过此账户对之前少缴或多缴增值税进行调整。比如说,税务稽查来检查之前的增值税,发现有少缴增值税情况,可以通过该账户调整;再比如,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了销售退回,折让等,导致应纳增值税发生变化,都可以用此账户进行调整。
根据财会[2016]22号文件规定,“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税务机关认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没想到,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又给这个科目赋予了新的使命。
那“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到底怎么用?咱们看两个案例:
案例一:甲公司2020年5月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所属期5月份申报表上的销项税额为1.5万元,进项税额为1.2万元,应补税额0.3万元,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0.5万元。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先把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0.5万元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假设甲公司2020年3月份销售的食品10万元因质量问题被购买方于9月10日退回,甲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销售额60万元,应纳税额0.6万元。
案例分析:使用类似追溯调整法,追溯调整一般纳税人期间最后一期的进、销项税额。
甲公司2020年3月份销售的食品9月份退回,应调整一般纳税人期间最后一期的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即将5月份的销项税额由1.5万元调整为0.2万元(1.5-10*13%),进项税额仍为1.2万元,调整后的应补(退)税额为0元,留抵税额1万元(0.2-1.2,不含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0.5万元), 和当初5月份申报表的应补税额0.3万元相比,形成多缴税款0.3万元,该0.3万元应在销货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抵减。甲公司三季度应纳税额为0.6万元,抵减调整后形成的多缴税金0.3万元,则本期应纳税额为0.3万元(0.6-0.3)。调整后形成的留抵税额1万元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调整后该科目余额1.5万元(1+0.5)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说白话:若企业一般纳税人期间的销售货物被卖方退回,把销售退回时间假设为发生在转小规模的最后一期,那么这一期的应缴纳的增值税就会没那么多,若形成留抵了,那么这一期当时本不应缴纳的税款可以在实际销售退回的那个申报期进行抵减。留抵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不能在本期抵减该申报的增值税,留到下期合适的情况下再抵减。
案例二:乙公司为一玩具生产企业,2020年5月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所属期5月份申报表上的销项税额为1.7万元,进项税额为1.6万元,应补(退)税额0.1万元,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为0.7万元。2020年 9月26日将4月份购入的原材料5万元退货给销售方,2020年第三季度销售额45万元,本期应纳税额0.45万元。
案例分析:使用类似追溯调整法,追溯调整一般纳税人期间最后一期的进、销项税额。
乙公司4月份购入的原材料9月份退回,应调整一般纳税人期间最后一期的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即将5月份申报表上的进项税额调整为0.95万元(1.6-5*13%),销项税额仍为1.7万元,则本次调整后的应补(退)税额为0.75万元,和5月份申报表应补(退)税额0.1万元相比,形成少缴税款0.65万元,该0.65万元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0.7万元抵减,抵减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的余额0.05万元。乙公司第三季度应纳税款为0.45万元(小规模申报表应纳税额0.45万元)。
说白话:若企业一般纳税人期间的购进货物退回给了卖方,把购进退回时间假设为发生在转小规模的最后一期,那么这一期的应缴纳的增值税就会增加,那么这一期当时少应缴纳的税款先用“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在实际购进退回的那个申报期一起进行纳税申报。